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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嘉義縣○○鄉公所資遣員工林○○先生申請失業給付乙案,經查該員工年齡已達70歲、不識字,且未投勞保,經向其說明相關規定,均不接受,如何辦理?
A: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復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之權責劃分,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屬勞保局權責;本案失業民眾契約到期日為95年2月28日,依法應屆滿一個月後尚未就業始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請向民眾詳細說明此一法令規定,若民眾仍執意申請,仍應受理再簽回行政處份(駁回),另就保法規定:「投保對象為15歲以上,60歲以下」,請詳細向失業民眾說明本中與勞保局權責劃分,因該員並無投保就業保險,倘貴站依法完成認定,屆時勞保局也會以該員無投保而拒絕給付。本案請先向民眾說明(善盡本中心義務),如民眾仍執意申請,請依法受理送件,由勞保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