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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被保險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要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一者,...:(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原因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故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雇主)取得離職證明,應逕向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揭令之規定發給;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無法查證是否非自願離職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17日勞保1字第0920007925號函規定,應加註「無法確定非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如民眾欲自行切結應經上述合法程序法取得時始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始得自行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