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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勞動條件
Q: 勞工自請辭職應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A:
  1.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