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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資遣費之計算
A: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 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
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的 計算為: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雇主應給付之勞工資遣費應自勞工資遣之日三十日內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