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符合行政院勞委會98年3月5日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指定之34項「特定製程」、關聯產業79項(含行政院勞委會於97年2月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274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
2.考量國內失業率攀升,基於保障國人之就業權益,行政院勞委會業於98年3月7日起停止受理製造業「特殊時程」申請引進外勞案件。
3.另就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4項第2款專案核定之特殊時程適用業別有相關疑慮者,請逕洽行政院勞委會。
詳情請洽:06-3318800 093075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