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行政院勞委會98年3月5日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經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應洽詢該單位或行政院勞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