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行政院勞委會98年3月5日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97年5月21日勞職審字第0970503225號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http://www.evta.gov.tw)。工業局爰依上述規範訂有「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以辦理案件初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