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可,依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2)、1規定,「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廠場未執行有特殊時段運作之情事者將不符應備文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