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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審核特定製程產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Q&A
  常見問答 > 工業局審核特定製程產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Q&A
Q: Q19.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逾行政院勞委會規定1年效期,並取得行政院勞委會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應如何再次遞案重新申請?
A:  

A:1.依原核定特定製程案件之申請類別為「初次申請案件」或「非初次申請案件」,再次重新遞案申請。

2.應檢附文件如下:

1)工業局原核發證明文件影本。

2)行政院勞委會核發證明文件影本。

3)「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惟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係指再次重新申請日期之最近一年報稅資料,非為原申請案件檢附之最近一年報稅資料。

3.原核定特殊時程之案件,自行政院勞委會98年3月7日停止受理特殊時程案件起,除再經勞委會專案核定之行業外,工業局停止受理重新遞案申請特殊時程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