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已取得工業局同意核發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1)尚未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外勞文件並引進外勞者:於取得勞委會未引進外勞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另案向本局遞案申請。
(2)已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聘僱許可文件而未足額引進者:係因本國勞工受僱人數衍生之外勞核配後端問題者,無須再經工業局重新認定,其相關辦理方式請逕洽勞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