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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
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
一 |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二 |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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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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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
二 |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
三 |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
說明 |
1.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2.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3.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 |
PS: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工程,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
(如附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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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符合表列之其中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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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類型及設施 |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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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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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型 |
一 |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
1. 航空站及港埠及其設施。 |
2. 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 |
二 |
觀光遊憩設施 |
1. 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
2. 觀光旅館。 |
3. 在國家公園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 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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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運動設施 |
1. 運動設施: |
a. 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 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
b.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前款二種以上運動設施及休閒設施之運動休閒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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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教育部體育署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 |
2. 運動產業園區。 |
四 |
都市計畫範
圍內之公共
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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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園、兒童遊樂場。 |
2. 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
3. 道路、停車場、廣場。 |
4. 公墓、殯儀館。 |
5. 市場。 |
6. 車站。 |
7. 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
五 |
工業、商業
及科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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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複合式商場、購物中心。 |
2. 倉儲物流中心。 |
3. 檢測驗證中心。 |
4. 會展中心。 |
六 |
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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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設置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七 |
都市老舊建
築物重建計
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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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載明設置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八 |
辦公、服務設施 |
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辦公、服務設施(G類)」之下列組別建築物: |
1. G-1組別:含營業廳之金融機構、證券之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 、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 、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2. G-2組別: |
a. 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作業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 、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 、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b. 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 、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 |
c.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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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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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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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初次招募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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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
依法免辦者,免附 |
工程合約書影本 |
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 |
國內求才有錄用本國勞工者須附 |
公共工程類: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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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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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需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
當地縣(市)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
由本公司代辦,惟需提供以下資料: |
1. 最近六個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收據影本或銀行對帳單影本 |
2.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影本及縣市政府同意代表名冊核備函影本 |
3. 最近四次勞資會議記錄文件影本 |
其他申請書、求才證明、勞動部審查費收據…等 |
由本公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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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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