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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申請人須證明與受照顧人的親等關係。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籍未在同一處,則個別的戶口名簿影本均應附上) |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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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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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先生/妻子 |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之姻親 |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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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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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一、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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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代碼:03) |
2.智能障礙 (代碼:06) |
3.植物人 (代碼:09) |
4.失智症 (代碼:10) |
5.自閉症 (代碼:11) |
6.染色體異常 (代碼:16) |
7.先天代謝異常 (代碼:16) |
8.其他先天缺陷 (代碼:16) |
9.精神病 (代碼:12) |
10.肢體障礙(代碼:05)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代碼:15)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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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二、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 |
照護需求 |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 |
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年齡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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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三、免評機制─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重招之案件 。重新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工免評估機制-常見問題說明 、免評補充(附件) |
第一類 |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者重新申請者 |
第二類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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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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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成本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薪資及工時 |
$ 20,000元/月(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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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
$2,668元(4天)
$3,335元(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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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月週數計算天數 |
健保 |
$1,286 |
依健保條例規定辦理 |
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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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
(匯入勞動部就安費專戶) |
災保法費 |
$48元/月(季收144元/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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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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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免費提供膳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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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成本估算 |
每月聘僱成本約$26,002或$26,669元/人 |
未含膳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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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加成本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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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說明 |
回程機票 |
單程機票約8000~10000元(預估) |
契約期滿返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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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家庭類移工(看護及幫傭)不適用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現行聘僱條件係由勞務來源國與本國政府協議後所訂定。聘僱期間如遇雙方政府重新議定,則須依議定後之勞動條件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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