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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申請人須證明與受照顧人的親等關係。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籍未在同一處,則個別的戶口名簿影本均應附上) |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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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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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先生/妻子 |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之姻親 |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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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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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一、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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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代碼:03) |
2.智能障礙 (代碼:06) |
3.植物人 (代碼:09) |
4.失智症 (代碼:10) |
5.自閉症 (代碼:11) |
6.染色體異常 (代碼:16) |
7.先天代謝異常 (代碼:16) |
8.其他先天缺陷 (代碼:16) |
9.精神病 (代碼:12) |
10.肢體障礙(代碼:05)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代碼:15)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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