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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申請人須證明與受照顧人的親等關係。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籍未在同一處,則個別的戶口名簿影本均應附上)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申請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先生/妻子
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一親等內之姻親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代碼:03)
2.智能障礙 (代碼:06)
3.植物人 (代碼:09)
4.失智症 (代碼:10)
5.自閉症 (代碼:11)
6.染色體異常 (代碼:16)
7.先天代謝異常 (代碼:16)
8.其他先天缺陷 (代碼:16)
9.精神病 (代碼:12)
10.肢體障礙(代碼:05)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代碼:15)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