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類

營建業類

農林漁牧業類

社福類

       
 
畜牧業類
 
畜牧業類
申請資格
雇主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 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應備文件
1.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2.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4.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工保險名冊,無則免附。
5. 最近六個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收據影本或銀行對帳單影本。
6.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影本及縣市政府同意代表名冊核備函影本。
7. 最近四次勞資會議記錄文件影本。
申辦流程

核配比率
1.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2. 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