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雇主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 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 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附註:須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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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2. 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
3.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4. 最近六個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收據影本或銀行對帳單影本。 |
5.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影本及縣市政府同意代表名冊核備函影本。 |
6. 最近四次勞資會議記錄文件影本。 |
7.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
A.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
B.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C. 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
申辦流程 |
PS:必要時漁業署會派專員或委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赴養殖場訪查養殖現況,並確認申請人依規定所檢附之員工總表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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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配比率 |
1.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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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